商会成立
1988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际商会在北京成立,中国国际商会和中国贸促会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1988年以来,在我国同韩国建立外交关系、我国加入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为:ICC)等过程中,中国国际商会都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在国际经贸规则与惯例的研究、推广和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国国际商会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并且,依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工作网络,中国国际商会同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工商企业界建立了广泛的联系;与160多个对口组织签订了合作协议,并同一些国家的商会建立了联合商会。
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8月,中国国际商会在民政部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成为社团法人。中国国际商会的英文名称是: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英文缩写是:CCOIC。中国国际商会同时也是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在开展与国际商会(ICC)有关的业务时使用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的名称。
中国国际商会的主管单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建设宗旨
国际商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促进中国工商界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经贸联系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中国国际商会实行会员制,企业和团体按照自愿的原则加入,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中国国际商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根据知名度和对商会的贡献度,从普通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组成理事会;从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
中国国际商会是会员企业开展商务活动的平台。理事会将按照会员的兴趣和意愿设立专业、地区委员会,负责研究、制订商会的行业、地区商务发展战略,就有关行业、地区商务经贸事务向政府反映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已经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中国企业也正深入地参与到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在此新形势下,需要有一个更加由企业主导的独立的商会来反映企业意见,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发展。因此,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贸促会决定将中国国际商会建立成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社团法人,为此于2005年8月在民政部代为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并广泛邀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创始会员,于2007年12月召开成立大会,共同完成中国国际商会的创设工作。
组织结构
中国国际商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一会员均有权派代表( 1 名)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对外代表本会。理事由理事单位指派代表担任,但必须是理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理事一经选定,非因不再担任原职务原因不得更换。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中国国际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商会秘书局是商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商会的日常工作。
历届大会
2016年12月22日,中国国际商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在京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2014-2016年商会工作报告、《中国国际商会章程》和《中国国际商会会员管理办法》,选举产生了中国国际商会第八届理事会成员单位,审议通过了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重建执行董事局工作报告及工作规程,选举了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执行董事局成员单位。中国贸促会会长姜增伟当选中国国际商会会长。
2018年12月18日,第十届中国新疆商品展览会在乌兹别克斯坦首都塔什干开幕,为促进乌中经贸往来和企业合作搭建平台。
业务范围
中国国际商会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为会员和工商界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一)征询了解会员对中国和其他国家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意见与建议,代表中国工商界向政府有关机构转达或提出建议;
(二)通过国内外的信息网络和渠道,向会员提供有关经济贸易的信息和业务咨询;
(三)向外国企业和有关组织介绍中国的经济贸易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中国的投资贸易环境,推广介绍会员企业及其产品、服务;
(四)向会员介绍国外新产品、新技术及先进的商务模式、管理经验等;
(五)参加有关的国际组织,发展同外国商会和有关组织的友好往来和业务合作;
(六)向国际商会(ICC)反映中国商界意见;
(七)举办并组织会员和企业参加有关国际或国内展览会或博览会;
(八)为会员和企业从事经贸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重大纠纷进行协调和解决;参与制定涉及会员权益的有关行业标准与规范;接受国内外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有关知识产权的咨询、解决争议等业务,开展技术贸易等工作;
(九)推进国际经济贸易和法律教育事业,为会员提供业务培训服务;
(十)编辑、出版会员刊物和有关商务报刊、书籍;
(十一)办理其他商事业务,为会员和企业提供其他服务;
(十二)承担政府有关机构委托的业务。
中国国际商会接受会员和非会员的捐赠。国际商会将在商会荣誉室、网站或其他合适位置,记录捐赠单位或个人姓名、数量。对于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情况,将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的监督和审计。
会员利益
(一)提升并扩大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
中国国际商会将通过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论坛等手段,宣传中国国际商会会员,提升并扩大企业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中国国际商会之会长、副会长和理事,将在商会网址上刊载照片和简介;会长、副会长单位和理事单位之网址,将在商会网站首页或其他重要位置免费链接。会员重要的商务资料,将在网站开放查询。将来将建立为所有会员供求和投资服务的综合商务平台。
(二)通过中国国际商会的渠道反映意见建议
(三)更加主动地利用中国国际商会这一理想的平台,充分发挥自主性。
(四)参加各专业委员会,加强与会员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五)参加各双边商务理事会,更有针对性地同海外企业家交流
(六)更多地参与国际交流活动、获得国际经贸信息
中国国际商会会员,将优先获得参加中国贸促会组织的随我国国家领导人出访的高级别代表团之机会;将优先获邀出席中国贸促会接待的随外国元首访华的国外工商代表团活动。
(七)以更优惠的价格获得商会的以下服务:
1. 商会编辑的经贸规则、法律法规、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出版物,优先获得国际经贸惯例、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并获得培训机会。
2. 中国国际商会组织的各种规模和形式的会议、论坛、培训、出国团组;
3. 参加海外经贸展览会的机会;
4. 出具商事证明书、人力不可抗拒证明、认证涉外商业单据等方面的服务;
5. 民商事、海事领域及其有关争议解决的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涉外仲裁咨询等服务;
6. 商会的其他服务(协助会员快捷地获得外国签证、协助会员在境外进行商务活动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国际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英文简称CCOI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从事国际经贸、投资、合作和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代表中国以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名义加入国际商会(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简称ICC)。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落实国家战略部署,开展促进中外贸易、投资、商事法律和经济技术合作的活动,为会员开展国际经贸合作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向中外政府部门和国际组织反映中国工商界的利益诉求及政策建议,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和推广,维护公平贸易秩序;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倡导社会责任与公益事业;推动行业自律,促进产业和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会员与中外政府部门、国际组织、商协会和有关机构沟通,反映会员企业的诉求和意见;
(二)参与国际商会等国际组织活动,向其推荐中国工商界人士和专家任职,组织会员和专家参与国际商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向国际商会等国际组织反映意见;
(三)与国内外政府部门、贸促机构、商协会、国际组织及企业建立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接待境外经贸界团组和人士来访,组织会员参与国际交流;
(四) 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在
境内外举办博览会、展览会、会议、论坛,组织会员参加经贸洽谈、技术交流、商业推介、商务考察、项目对接等活动,协助境外经济合作区和境内产业园区开展推广和招商工作,为会员企业开展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服务;
(五) 开展市场研究和经贸调研,编辑、出版有关出版
物,建立数据库、网站和其他信息平台,收集、整理和发布经贸信息,向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等服务。宣传推介国家对外战略和政策、国际经贸规则和惯例,组织商事法律、风险防范等业务培训,帮助会员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六) 与国际组织、各国政府部门、商协会及法律服务
机构合作,建立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平台。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和国际商事惯例,出具商事证明,认证商业单据,签发暂准免税进口单证册,代办领事认证;以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企业间国际经贸纠纷;办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理算业务;为会员提供知识产权咨询、代理和争议解决等专业服务;开展对外经贸游说和摩擦应对,组织、帮助和代理会员企业在海外维权,开展法律抗辩、公关游说、舆论引导和行业磋商,帮助会员企业防范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七) 设立海外代表机构,为会员提供对外联络、市场
调研、信息交流等服务;
(八) 致力于本会和各地方、各行业商会的合作,为地
方和行业会员提供服务;
(九) 根据会员要求,提供其他有针对性的服务;
(十) 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
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在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有关管理机关颁发的具有类似作用的证件(复印件);
(二)由本会秘书长审核,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本会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愿入会、依照程序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授权,吸纳和罢免少数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
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交理事会选举;
(四)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经理事会授权,审核新会员入会并报请理事会确认;
(六)提名会员成为理事、常务理事候选单位;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资助、赞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特点,制定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的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22 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国际商会内设办公室、会员发展部、综合业务部、会展部、双边合作部、多边合作部、贸易促进中心、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局、党建工作部9个部门。
(一)办公室
负责商会发展规划、政策研究、公文流转、人事管理、外事管理、财务管理、建章立制、安全保密、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以及日常运营等;管理和运营商会网站和各类新媒体平台;承办贸促会和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员发展部
负责制定会员发展规划,统筹会籍管理,开展企业信用评价;修订商会章程、制定会员管理办法;负责系统建设、会员数据库建设;承担中华老字号国际交流中心工作;承办贸促会和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综合业务部
负责会员服务的规划与统筹供给,制定会员服务清单;统筹协调商会各部门、会内外各种资源,向会员提供贸易投资、经贸信息、建言献策、商事法律等基础性、普惠性和专业性服务;负责产业委员会统筹协调工作;承办贸促会和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会展部
负责承接有关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境内外经贸展会及世博会相关事务;自主举办境内外经贸展会及与之配套的会议、论坛,打造会展品牌项目;承办贸促会和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双边合作部
负责运营中国贸促会、商会双边工商合作机制,建立和管理双边机制地方联络办公室,开发、策划、组织和执行双边机制活动;对接境外对口商协会,开展贸易投资促进工作,搜集经贸信息,服务企业“走出去”和境外企业“引进来”;发展和管理机制会员;承办贸促会和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多边合作部
负责运营中国贸促会、商会多边工商合作机制,对接境外对口机构,开展政策性交流,建立机制网络,制定机制计划,为企业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提供支持;负责重大经贸活动的筹划组织及自办品牌活动的开发和执行,打造全球性、跨区域的大型活动和品牌项目;发展和管理机制会员;承办贸促会和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贸易促进中心
负责提供与贸易投资促进和国际合作相关的专业咨询服务;协助各地开展营商环境和自贸试验区等园区建设,为企业和机构提供产业信息服务与培训,促进优质商品进口和知名品牌国际推广,为跨国企业提供精准专业服务;组织或参与大型经贸活动,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承办贸促会和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局
全面对接国际商会,负责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日常运行;组织中方代表参与国际商事规则和惯例制定;引进和推广国际商事规则惯例;负责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向有关政府部门和国际组织反映企业诉求;统筹协调地方国际商会等商协会参与国际商会有关工作;承办贸促会和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党建工作部
承担中国国际商会党委日常工作;负责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负责党的宣传、组织、统战和制度建设及反腐倡廉、纪检工作;负责商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