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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最新政策!
2025-1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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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3日,贸法通平台摘取近期国内发布的部分经贸投资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供企业查阅。




一、工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锂亚硫酰氯电池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

工信部联安全函〔2025〕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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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提升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效能,经研究,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优化部分锂亚硫酰氯电池进出口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亚硫酰氯(化学文摘社登记号:7719-09-7)灌装含量不超过1千克的单个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

二、优化监管措施

(一)上述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亚硫酰氯含量少,且拆解困难,难以通过拆解反向提取亚硫酰氯,扩散风险极低,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的管理范围,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监控化学品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二)上述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时,应当在报关单规格型号中如实申报单个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亚硫酰氯灌装含量。

三、其他情况

(一)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因其他监管要求需要办理进出口审批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未列入适用范围的其他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管理,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三)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和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以便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监管措施。

四、联系电话

1.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 010-68205389,68205371

2.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 010-65198069

3.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 010-65194788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9日




二、商务部


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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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24年8月2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相关乳制品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临时反补贴措施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12月23日起,采取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形式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

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乳制品。

英文名称:Certain dairy products。

产品描述:相关乳制品具体包括鲜乳酪(包括乳清乳酪)及凝乳,经加工的乳酪(无论是否磨碎或粉化),蓝纹乳酪和娄地青霉生产的带纹理的其他乳酪,其他未列名的乳酪,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稀奶油(按重量计脂肪含量超过10%)。

主要用途:主要作为食品直接或加工后供人消费。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4015000、04061000、04062000、04063000、04064000、04069000。

欧盟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三、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方法

自2025年12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乳制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pdf

2. 欧盟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列表.pdf

商务部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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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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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60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12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美国公司214.9%—222.0%,韩国公司12.5%—24.5%,欧盟公司14.7%—31.7%,实施期限为5年。

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5年10月17日,商务部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和上海中石化三井弹性体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三元乙丙橡胶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该反倾销措施。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三元乙丙橡胶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12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继续按照商务部2020年第6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自2025年12月20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陶氏化学公司 222.0%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2. 埃克森美孚公司 214.9%

(Exxon Mobil Corporation)

3. 阿朗新科美国有限公司 219.8%

(ARLANXEO USA LLC)

4. 美国狮子弹性体有限公司 219.8%

(Lion Copolymer Geismar,LLC)

5. 其他美国公司 222.0%

韩国公司

1.锦湖POLYCHEM株式会社 12.5%

(KUMHO POLYCHEM Co.,Ltd.)

2.乐天玮萨黎司弹性体有限公司 21.1%

(Lotte Versalis Elastomers Co.,Ltd.)

3.其他韩国公司 24.5%

欧盟公司

1. 阿朗新科荷兰有限公司 18.1%

(ARLANXEO Netherlands B.V.)

2. 埃克森美孚化工法国公司 14.7%

(ExxonMobil Chemical France (ExxonMobil Chemical France Société par Actions Simplifiée))

3. 意大利玮萨黎司有限公司 16.5%

(Versalis S.p.A.)

4. 其他欧盟公司 31.7%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20年第60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三元乙丙橡胶。

英文名称:Ethylene-Propylene-non-conjugated Diene Rubber或Ethylene Propylene Diene Monomer(EPDM)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性:三元乙丙橡胶是乙烯、丙烯以及非共轭二烯烃的三元共聚物,常温下外观为白色或者微黄色固体,易于混合。三元乙丙橡胶的物理性能、化学特征和加工性能主要因聚合体的分子结构不同而异,而与分子结构相关的因素有第三单体种类、门尼粘度和充油含量等各种要素。三元乙丙橡胶具有较好的耐老化性、耐化学品性、耐低温性及介电性能。

主要用途:三元乙丙橡胶用途比较广泛,可用于建筑、电线电缆、汽车工业、交通等领域。建筑方面,主要用于屋顶单层防水卷材等;电线电缆方面,主要用于民用和商用建筑的电力输入线、建筑机械用电缆、矿用电缆、核电站用电缆、汽车点火线、控制及信号电缆等;汽车工业方面,主要用于汽车、卡车和公共汽车非轮胎部件,包括汽车的水箱及耐热胶管、密封条、橡胶带、车身及底盘的部件、挡雨条、底板和环管等;交通方面主要应用于车辆车门窗密封条、减震、止水带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7010和40027090。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5年12月20日开始,应于2026年12月20日前(不含本日)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进口调查四处     

电话:0086-10-65198474、65198194

传真:0086-10-65198172

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   

附件1:三元乙丙橡胶 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 (公开文本) 正文.pdf

附件2:三元乙丙橡胶 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附件.pdf

附件3: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wps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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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公示202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拟分配企业名单的通知

商贸农函〔2025〕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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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2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4号)规定,现将拟分配202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2025年12月19日—25日。公示期内,如对申请企业资格有异议,请将书面意见(含联系方式)送达商务部外贸司。

联系单位:外贸司农产品处

电话:010-65197761  传真:010-65122427

附件:202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拟分配企业名单.pdf

商务部外贸司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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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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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6月17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9月5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12月1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

英文名称:Certain pork and pig by-products。

产品描述:被调查产品为生猪屠宰加工后的产品,包括鲜、冷、冻猪肉;鲜、冷、冻猪的食用杂碎;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未炼制或用其他方法提取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整个或切块的猪的肠、膀胱及胃。

主要用途:适合供人食用。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31110、02031190、02031200、02031900、02032110、02032190、02032200、02032900、02063000、02064100、02064900、02091000、05040011、05040014、05040029、05040090。其中05040029和05040090税则号项下非猪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对各欧盟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5年12月1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25年9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5年12月17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欧盟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7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pdf

附件2:各公司反倾销税税率列表.pdf

商务部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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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布对部分钢铁产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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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对《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部分钢铁产品(详见附件)纳入目录。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上述货物,应凭货物出口合同、生产商开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申领出口许可证。商务部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及部分副省级城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分工签发出口许可证。在京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许可证局签发,其他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由所在地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签发。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5号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部分钢铁产品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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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2026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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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原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27号(《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商务部制定了《2026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现予公布。

商务部

2025125

2026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第一条  成品油(燃料油)进口管理

成品油(燃料油)(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相关规定,允许一定数量的非国营贸易进口,由符合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企业在年度进口允许量范围内进口。

第二条  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26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为2000万吨。

第三条  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燃料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燃料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国内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四条 申请报送材料

(一)企业申请函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材料;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企业需提供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的使用权协议;

(三)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燃料油储罐或油库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燃料油储罐或油库的企业需提供签订燃料油储罐或油库使用权协议;

(四)国内银行出具的授信证明文件;

(五)近两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未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承诺书

以上申请材料当年有效。

第五条 审核和公示

新申请企业可根据本公告有关规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2026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企业提交材料符合公告要求,并对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初步核查。有关审核情况在上报汇总申请材料中单独列明,并于2026331日前报送商务部(报送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15号窗口;联系电话:010-65197976;邮政编码:100731)。封装申请材料的信封或者物流纸箱的表面需注明“事项:燃料油”字样。中央企业下属企业,由中央企业统筹审核并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按上述时间报送商务部(寄送要求同上)

商务部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网站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商务部提请复核。公示通过的企业纳入已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企业名单,可按程序申领燃料油进口允许量。

连续两年没有实际进口燃料油的企业,从符合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企业名单中移除。商务部定期公布已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企业名单2026年名单附后)。2024—2025年(截至10月)没有实际进口燃料油的企业,从本次名单中移除。

第六条 进口允许量先来先领

2026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符合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企业根据实际进口需求申领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其可申领的起始数量根据2025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完成情况、许可证核销率设定。在起始申领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企业报关进口或将未使用完毕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数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直至燃料油进口允许量总量申领完毕。

第七条 2026年起始进口允许量

(一)2025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80%且起始允许量完成率80%以上的企业,2026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10万吨;

(二)2025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50%-79%且起始允许量完成率50%以上的企业,2026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5万吨;

(三)2025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25%以下的企业,2026年扣减50%的起始进口允许量;

(四)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新企业,2026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为5万吨;

企业2026年燃料油起始进口允许量最高不超过30万吨,最低不低于5万吨。

第八条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领

企业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相关省级发证机构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副本: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口合同或委托代理的进口合同;

(三)相关发证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受理及发放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各地省级发证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在申请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条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更改和遗失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最迟不得超过20261231日。需要延期或者变更的,需重新办理,旧证撤销后换发新证需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自动进口许可证遗失,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构和原证所列报关口岸办理挂失手续。核实无误后,原发证机构签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第十一条  未使用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退还

企业将未使用或未使用完毕的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发证机构。企业退回的未使用允许量归入全国未使用燃料油允许量,供企业先来先领。

第十二条 未使用燃料油进口允许量的公布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数量超过年度允许量90%时,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通过适当方式公布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剩余数量,方便企业做好进口业务安排。

第十三条 企业的相关责任

企业需对所报送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格备案和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函。企业如有伪造、变造报送和申领材料行为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两年内将不予受理其燃料油进口业务申请。

第十四条  其他

20251231日起,各发证机构受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发放2026年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五条  本公告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2026年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企业名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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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洋浦保税港区统计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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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9号(关于洋浦保税港区统计办法的公告)。

洋浦保税港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申报时,运输方式按照“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申报,不再使用“海南自由贸易港”(代码P)。

本公告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17日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117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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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117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SN/T 0330—2012)等12项行业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次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

特此公告。

附件:《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117项行业标准目录.xls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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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国与新加坡原产地电子联网升级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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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的合规通关,自2025年12月11日起,“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升级功能上线运行,在原有实时传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新加坡海关签发的有关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以及经新加坡中转货物的未再加工证明电子数据的基础上,新增实时传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新加坡海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凭新加坡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RCEP、《中国东盟框架协议》或者《中新自贸协定》项下协定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时,无需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书。

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时,对于系统提示“无法查找到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的,自2025年12月11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进口人可以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的有关规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书;自2026年3月1日起,对于系统提示“无法查找到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的,进口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后续可通过中国海关原产地服务平台“联网原产地证书状态查询”功能确认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传输情况,按规定解除税款担保手续。

二、进口人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在申报进口时应当提交原产地证书纸质文件。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10日

来源:贸法通、中国政府网等

编辑/宗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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