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9日,贸法通平台摘取近期国内发布的部分经贸投资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供企业查阅。
向上滑动阅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对需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具有一定收益的铁路、核电、水电、跨省跨区直流输电通道、油气管道、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和储运设施、供水等领域项目,应专项论证民间资本参与的可行性,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中专项说明。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并结合项目实际、民营企业参与意愿、有关政策要求等确定具体项目持股比例。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
二、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方结合实际细化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的具体要求,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按权限审核民间资本参与情况、确定持股比例。对各地方规模较小、具有盈利空间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新建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
三、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参与低空经济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在商业航天频率许可、发射审批过程中,一视同仁对待民间投资项目,优化卫星通信业务准入政策。加快公布向民营企业开放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清单并动态更新,积极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
四、清理不合理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准入限制,严禁在环保、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准入条件之外违规设置障碍。支持民间资本更多投向工业设计、共性技术服务、检验检测、质量认证、数字化转型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
五、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修订分类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在特许经营方案、招标文件等材料中合理设置民间资本参与的要求和条件,严格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加强监督管理。
六、严格落实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制度规定,严禁对民营企业违规设置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强制加入协会等附加条件,坚决取消对民营企业单独设置的历史业绩、资质等不合理要求。
七、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严格按规定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预留份额。鼓励采购单位将对民营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合同金额的30%以上。
八、加强对网络型基础设施运行调度的监管,保障民营企业在电力并网运行、油气管网设施使用、运力资源调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快制定出台铁路线路接轨管理办法,规范简化铁路线路接轨手续并公开有关要求,支持有条件的铁路项目实行管内自主运输调度,完善铁路线路路网使用费等方面财务清算规则。深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价格改革。
九、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链,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建设一批具有较强行业带动力的重大中试平台,支持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面向民营企业提供市场化中试服务,探索简化优化中试基地项目建设前置要件审批程序。
十、支持民营龙头企业、链主企业、第三方服务商建设综合性数字赋能平台,打通产业链供应链数据堵点,开展跨领域数据融合应用,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数字化转型。加快培育一批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数字化服务商,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支持更多民营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升级改造。
十一、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发挥引导带动作用。用好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一批符合条件的重要行业、重点领域民间投资项目,补充项目资本金。
十二、用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全面准确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和不良容忍制度,完善内部实施细则,满足民营企业合理信贷需求。打造国家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等平台互联互通,更加精准投放信贷资源。推广“创新积分制”,引导金融资源精准聚焦服务科技型企业。
十三、持续落实好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政策。积极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健全民间投资统计制度,加强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科学进行投资决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防范各类风险,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向上滑动阅览
财关税〔202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发挥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作用,引导海外消费回流,吸引外籍人员入境消费,促进免税商品零售业务(以下称免税零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国务院决定完善免税店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国内商品退(免)税政策管理,积极支持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销售国产品
(一)鼓励具有免税商品经营资质的企业和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参与免税店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大优质特色国内商品采购力度。有关企业采购国内商品,进入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销售,视同出口,退(免)增值税、消费税。
(二)进一步优化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国内商品退(免)税监管和操作手续,便利国内商品进店销售。
1.对于有关企业以含税价格统一采购并进入免税商品仓库专供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销售的国内商品,海关按照免税商品进行监管,对已销售的国内商品,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2.有关企业按照规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等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退税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3.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国内商品具体监管和退税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优化国内商品通关流程,进入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销售的国内商品为国内已上市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内经营有关规定,出境时按个人自用物品监管,无需出口检验检疫,报关时无需填写“检验检疫电子底账数据号”。
(四)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应加大对国产品的推介力度,提升国产品的影响力和吸引力,引入老字号产品、文创产品、非遗产品等能够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色优质产品,增加国产品在免税店的销售。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用于销售国产品的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其经营面积的四分之一。
二、进一步扩大免税店经营品类,丰富旅客购物选择
(一)进一步扩大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类,新增手机、微型无人机、运动用品、保健食品、非处方药、宠物食品等商品。整合优化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类清单。上述三类免税店具体经营品类见附件。
(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进口免税商品监管方式,加快境外已上市热销商品在我国免税店的上架进度。
(三)支持有关企业持续提升议价能力和经营水平,鼓励通过联合采购等方式,吸引更多国际品牌将最新商品、热销商品等投入我国免税店销售,扩大免税店实际销售商品种类。
三、放宽免税店审批权限,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整合优化免税店布局
(一)下放口岸出境免税店设立、口岸出境免税店及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主体确定方式变更等审批权限。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筹安排本地区口岸出境免税店的布局和建设。设立口岸出境免税店由口岸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文化和旅游、海关、税务等部门审批。
2.在同一口岸既有口岸出境免税店又有口岸进境免税店,可分别进行招标。如果不具备招标条件,比如在出入境客流量较小、经营面积有限等特殊情况下,应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文化和旅游、海关、税务等部门核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方式确定经营主体。
3.中国民用航空局直属机场的口岸出境免税店设立、口岸出境免税店及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主体确定方式变更等事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4.经营主体确定后,向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备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店经营许可等事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优化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面积确定方式。
1.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面积由招标人或口岸业主与经营主体协商确定,但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2.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期间,需变更经营面积的,由招标人或口岸业主与经营主体协商确定后,再由经营主体提出申请报海关核准。
(三)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商务、文化和旅游、海关、税务等部门,结合出入境旅客流量、旅游业发展状况等因素,因地制宜整合优化免税店布局,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主题购物场景,持续改善和提升免税店形象,推动免税店吸引入境消费。
四、完善免税店便利化和监管措施,持续提升旅客免税购物体验
(一)支持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提供网上预订服务。
1.旅客可根据出入境行程安排,提前在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网上窗口预订免税商品。
2.有关免税店根据旅客出入境时间准备货物,旅客本人凭出入境有效证件及购物凭证等,按规定前往相应的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或免税商品提货点提货。
(二)允许旅客在市内免税店预订后在口岸进境免税店提货。对于市内免税店所在城市有口岸进境免税店的,旅客在市内免税店预订后,进境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付款提货,视为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按口岸进境免税店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有关部门和免税商品经营企业持续优化免税购物流程,提升便利化水平,充分满足旅客免税购物的消费需求,并加强对免税商品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五、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有关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开展国货“潮品”品牌推介,做好国产品直接进店销售、网上订购免税商品等措施的宣介工作。海关总署组织做好免税商品通关、监管等工作。税务总局组织做好退税等工作。
(二)免税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作为本地区免税店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大对本地区免税店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力度,持续发挥免税店政策促消费作用,并做好风险防控。
(三)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8号)等有关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口岸出境、口岸进境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类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0月29日
(扫码查看附件)
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75号
向上滑动阅览
2020年11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47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11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征收反补贴税,税率为34.2%-37.7%,实施期限为5年。
2025年9月12日,商务部收到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诺奥新材料有限公司代表国内正丙醇产业提交的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的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该反补贴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补贴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正丙醇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11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补贴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继续按照商务部2020年第47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补贴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税率如下:
1.陶氏化学公司 37.7%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2.OQ化学公司 34.2%
(OQ Chemicals Corporation)
3. 其他美国公司 37.7%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补贴调查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20年第47号公告公布的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正丙醇;别名:1-丙醇、丙醇。
英文名称:n-Propanol、n-Propylalcohol、1-Propanol、1-Propylalcohol、Propan-1-ol、Ethylcarbinol 或1-Hydroxypropane,简称NPA
分子式:C3H8O
化学结构式:
物理和化学特性:无色液体,有醇类气味;分子量60.10,熔点-127℃,沸点96.5-98℃,相对密度:0.803-0.805(20℃),闪点23℃。溶于水和常见有机溶剂,如醇类、酮类、醛类、醚类、二醇类和芳香族和脂族烃类。
主要用途:正丙醇直接使用或酯化为醋酸正丙酯,大量用于食品包装生产以及作为食品包装的印刷油墨溶剂,醋酸正丙酯还是新能源汽车锂电池电解液的重要组分。正丙醇作为前药,大量应用于红霉素的生产,是大环内酯类抗生素不可缺少的原料,同时也是丙硫硫胺、丙磺舒等药品的起始原料。作为化学中间体,正丙醇被用来合成乙二醇醚、正丙胺、正丙酯和溴丙烷等。作为优良的溶剂,正丙醇也广泛用于涂料、油漆、胶黏剂、化妆品、塑料和杀菌剂等产品。正丙醇还是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合成香料、清洁剂、增塑剂、润滑剂、脱脂液、粘合剂、防腐剂和刹车油等多个领域的重要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1210。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实施的反补贴措施,是否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可于2025年11月18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登记参加本次反补贴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56)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5年11月18日开始,应于2026年11月18日前(不含本日)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进口调查二处
电话:0086-10-65197578、65198182
传真:0086-10-65198172
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s://trb.mofcom.gov.cn)
附件1:正丙醇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正文
附件2:正丙醇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附件-卷1
附件3:正丙醇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附件-卷2
附件4:正丙醇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附件-卷3
附件5:正丙醇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附件-卷4
附件6:正丙醇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
商务部
2025年11月17日
向上滑动阅览
2020年11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46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11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254.4%-267.4%,实施期限为5年。
2025年9月12日,商务部收到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诺奥新材料有限公司代表国内正丙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该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正丙醇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11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继续按照商务部2020年第4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陶氏化学公司 254.4%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2.OQ化学公司 267.4%
(OQ Chemicals Corporation)
3. 其他美国公司 267.4%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20年第46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正丙醇;别名:1-丙醇、丙醇。
英文名称:n-Propanol、n-Propylalcohol、1-Propanol、1-Propylalcohol、Propan-1-ol、Ethylcarbinol 或1-Hydroxypropane,简称NPA
分子式:C3H8O
化学结构式:
物理和化学特性:无色液体,有醇类气味;分子量60.10,熔点-127℃,沸点96.5-98℃,相对密度:0.803-0.805(20℃),闪点23℃。溶于水和常见有机溶剂,如醇类、酮类、醛类、醚类、二醇类和芳香族和脂族烃类。
主要用途:正丙醇直接使用或酯化为醋酸正丙酯,大量用于食品包装生产以及作为食品包装的印刷油墨溶剂,醋酸正丙酯还是新能源汽车锂电池电解液的重要组分。正丙醇作为前药,大量应用于红霉素的生产,是大环内酯类抗生素不可缺少的原料,同时也是丙硫硫胺、丙磺舒等药品的起始原料。作为化学中间体,正丙醇被用来合成乙二醇醚、正丙胺、正丙酯和溴丙烷等。作为优良的溶剂,正丙醇也广泛用于涂料、油漆、胶黏剂、化妆品、塑料和杀菌剂等产品。正丙醇还是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合成香料、清洁剂、增塑剂、润滑剂、脱脂液、粘合剂、防腐剂和刹车油等多个领域的重要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1210。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可于2025年11月18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56)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5年11月18日开始,应于2026年11月18日前(不含本日)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进口调查二处
电话:0086-10-65197578、65198182
传真:0086-10-65198172
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s://trb.mofcom.gov.cn)
附件1:正丙醇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正文
附件2:正丙醇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附件
附件3:正丙醇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
商务部
2025年11月17日
(扫码查看附件)
向上滑动阅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汽车产业竞争秩序,促进我国二手车出口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加强二手车出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二手车出口管理
(一)严控新车以二手车名义出口。自2026年1月1日起,对申请出口距注册登记日期不满180天(含180天)的车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导本地企业补充提交该车辆生产企业出具的《售后维修服务确认书》,内容包括出口国别、车辆信息、提供售后服务的网点信息等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对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车辆,不予发放出口许可证。对于通知实施日前已办理转让登记待出口手续的车辆,要指导企业做好合同履约并有序出口。
(二)规范出口许可证申领与发放。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规范完整填写出口许可证申报信息,其中车辆品牌、型号、注册登记日期、转让登记待出口日期等内容应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一致。注册登记日期、转让登记待出口日期填写在出口许可证附表中。对于未按要求填写上述内容的,不予发放出口许可证。商务部将密切监测出口许可证信息填报情况,对多次违规填报的企业及相关发证机构进行通报。
(三)建立企业动态管理及退出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二手车出口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对照《二手车出口不诚信行为负面清单》(附件1),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与动态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及出口竞争秩序。要及时对有不诚信行为的企业进行约谈,对有多次不诚信行为、未及时提供出口车辆维修技术及备件支持、不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的企业,或者此类企业法人及关联人另设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应责令其就此前不诚信行为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在受理审查其出口许可证申请时,应综合考虑整改落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进一步加强合规审查
(四)严格以改装车名义出口车辆的许可证申领条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改装车出口企业准确填写车辆底盘品牌、改装车品牌、车辆型号等信息,提交改装真实性证明材料(附件2)。对无法证明改装真实性,同类改装车产品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具备有效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不予发放出口许可证。要对本地改装车生产企业出口情况、与出口量相适应的改装生产能力等进行排查,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将密切监测并及时共享改装车出口各环节异常情况,加大检查及惩处力度。
三、持续推动二手车出口健康发展
(五)提升企业国际经营能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贸易促进平台,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重点市场建立公共展示交易市场,拓展营销、仓储等综合服务。要建立完善培训制度,通过政策宣讲、经验交流等方式指导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六)完善出口配套体系。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立足长远发展,引导出口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海外进口商共同做好售后服务,保障维修配件供应及技术支持。要促进出口企业与物流、金融、第三方质保机构等供应链配套企业的交流合作。要探索发展专门面向二手车出口的交易市场,开展二手车出口整备、检测、报关、物流等“一站式”服务,为二手车出口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附件:1.二手车出口不诚信行为负面清单
2.改装真实性证明材料清单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2025年11月11日
向上滑动阅览
为保护资源和环境,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制定了《2026—2027年度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现予公布。
商务部
2025年10月26日
向上滑动阅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家能源局、中国贸促会,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为积极拓展绿色贸易,促进贸易优化升级,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升外贸企业绿色低碳发展能力
(一)增强外贸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意识。加强外贸企业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和政策培训,宣传解读国内外法律政策、市场动态等。发布绿色贸易最佳实践案例,推广经验做法,促进外贸企业互学互鉴。引导外贸龙头企业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产供链各环节,带动外贸产供链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培育绿色低碳产品出口企业。
(二)推动外贸企业开展绿色设计和生产。支持外贸企业推行绿色设计、开展绿色产品认证。鼓励外贸企业积极使用可再生能源,通过设备更新、工艺流程改造、再生资源原料替代等方式,降低外贸产品碳排放量。鼓励行业组织、工业互联网平台等开展外贸产供链绿色低碳服务。
(三)加快推动物流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外贸大宗货物和集装箱长途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引导外贸企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减少二次包装,使用获得绿色认证的周转箱等物流装备及器具。推进单元化集装器具国际互认共享。支持航运企业构建绿色低碳体系,推动船舶设计、建造、运营等全过程绿色化。推动使用可再生合成燃料等清洁能源的运输车辆、船舶投入外贸货物运输。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国产生物柴油和船用燃料油混兑调和业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生物柴油、绿醇、绿氨等加注业务。
(四)提升第三方绿色低碳服务能力。建设绿色贸易公共服务平台。鼓励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外贸企业等研发碳数据管理系统。鼓励第三方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向外贸企业提供国际绿色贸易规则认可的产品碳足迹、组织碳足迹等服务。强化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拓展绿色低碳相关产品和技术进出口
(五)提升绿色低碳相关产品国际竞争力。引导外贸企业开发使用再生资源、回收资源、可降解材料、可再利用废弃物等制造的产品。发展绿氢等可持续燃料贸易。探索发展再制造产品进出口。动态调整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支持按目录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
(六)把握绿色贸易国际市场需求。驻外机构、行业组织加强对海外市场的研究,挖掘绿色低碳市场潜力。支持外贸企业利用自由贸易协定的优惠安排拓展绿色低碳领域贸易合作,打造成为对外经贸合作新亮点。
(七)提升展会绿色化水平。引导会展企业树立绿色低碳办展理念,发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重大展会示范作用,推动有条件的展会设立绿色低碳专门展区、举办相关主题活动。加快制修订绿色办展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八)保障绿色低碳发展相关资源产品和服务进口。研究完善再生资源进口标准及管理措施。发挥地方再生资源交易中心作用,为企业进口再生铜、铝、钢铁等资源提供便利服务。修订《鼓励进口服务目录》,引导企业扩大节能环保、绿色低碳服务进口。
(九)发挥对外经贸合作带动作用。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等在绿色低碳领域的合作。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区绿色低碳发展。用好外资企业圆桌会议等制度,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绿色低碳政策支持和服务。提升我国产品、技术和标准等国际认可度。
三、营造绿色贸易发展良好国际环境
(十)加强国际交流与沟通。通过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亚太经合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等,参与全球涉碳经贸规则磋商讨论,提出中国倡议。加强绿色低碳发展议题交流,推动建立更加包容、公平的国际绿色贸易规则。积极参与高标准经贸协定绿色议题谈判。提升自由贸易协定环境章节水平。积极向外方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海外客商等宣传推广我国绿色贸易发展成果。
(十一)推动相关标准制定和国际衔接互认。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绿色低碳产品、技术和服务标准体系。开展与国际标准的比对分析,将一批先进适用的绿色低碳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内标准。支持国内机构参与绿色低碳相关国际标准制修订。加快建立航运绿色燃料认证体系,推动国际互认。制定发布一批重点外贸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鼓励行业组织、重点外贸企业等制定或参与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国际标准。加强绿色低碳领域多双边合格评定互认合作。
四、建立健全绿色贸易支撑保障体系
(十二)加强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基于外贸产品碳足迹核算、碳标识认证结果等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优化承保理赔服务,进一步支持绿色低碳相关产品出口。
(十三)加快外贸产品碳足迹数据库建设。加快建设国家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发布并持续更新电力碳足迹因子数据,推进其他基础能源和原材料碳足迹因子研究,为外贸企业核算产品碳足迹提供基础。鼓励有条件的行业、企业建设行业碳足迹因子数据库。鼓励国际碳足迹数据库供应商与我国碳足迹数据库供应商开展合作。
(十四)发挥碳定价机制和绿证绿电支撑作用。健全完善碳定价机制,引导外贸企业用好碳定价机制拓展国际市场。充分挖掘绿电供应潜力,扩大绿证绿电交易规模,进一步满足外贸企业需求。鼓励资源条件好的地区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积极探索新能源就地就近供应出口园区。加强碳成本、碳足迹、绿证绿电等议题沟通,引导贸易伙伴认可我国碳定价机制和绿证绿电。
(十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行业组织、高校、智库加强绿色贸易课题研究,培养绿色贸易相关人才。组建绿色贸易专家组,培育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应用型专家队伍。依托地方、行业、智库、企业等,建立绿色贸易工作联系点,及时跟踪掌握一线实践情况。
(十六)强化监测分析和政策保障。研究建立并持续完善绿色贸易统计监测分析体系,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直属机构强化统计分析合作,探索绿色贸易有关统计监测分析实践。指导行业组织、智库、第三方机构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分行业进一步丰富拓展绿色贸易措施。加快完善绿色贸易政策制度体系,加强与产业、科技、财税、金融等政策衔接协同,为绿色贸易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商务部
2025年10月30日
(本文有删减)
向上滑动阅览
为进一步强化进境农产品溯源管理,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境农产品境外企业申报管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海关总署对进境农产品的检疫风险开展分析,结合国际惯例确定需境外官方推荐注册登记的进境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对外公布,查询地址为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7042/6787828/index.html。进口商应确保进口目录内的农产品来自海关公布的注册状态正常的境外企业。
二、经注册登记的境外企业可通过“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境外企业检疫注册登记名单”进行查询,查询地址为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7042/6787828/index.html,或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我要查”栏目“动植检信息查询”功能查询,查询地址为https://online.customs.gov.cn/ociswebserver/pages/dzjxxcx/index.html。
三、进口商申报目录内的农产品进口时,应在报关单或备案清单的“产品资质”项下“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302)规范填写境外企业的中方注册号(在华注册编号)。同一报关单涉及多个商品项的,应逐项填写对应企业的中方注册号(在华注册编号)。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5日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1月7日
向上滑动阅览
为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以及新形势下提振消费的战略部署,加快运用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手段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落实举措公告如下:
一、积极鼓励企业发展“三同”产品
企业可依据国内外相关标准,自主评估其产品是否符合“三同”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可作“三同”符合性声明(特殊食品除外)。企业应确保其“三同”产品信息真实、准确。
二、加大对“三同”企业技术帮扶力度
认证机构要进一步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国内外标准差异分析,主动帮助有意愿的企业识别技术指标、检测方法等核心差异,通过建立对标改进方案等方式助力“三同”企业降本增效。
三、加强对“三同”企业政策扶持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三同”政策的解读和宣传,提高企业对“三同”工作的认知度;动态掌握本辖区“三同”企业及产品数量,积极协调企业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产销对接活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10月21日
向上滑动阅览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2025年9月18日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申长雨
2025年11月10日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扫码查看附件)
贸法通法律查明数据库
长按扫码前往贸法通网站查询更多国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 ↓
编辑/宗博远
▼
